烟台市莱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2-20 16:49   76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烟台市莱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烟台市莱山区砥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通:我大队对你单位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烟莱消行罚决字〔202
烟台市莱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烟台市莱山区砥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通:我大队对你单位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烟莱消行罚决字〔2022〕第00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烟莱消行罚决字〔2022〕第0007号),公告内容如下:现查明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08号的烟台市莱山区砥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3Q2NH24F)场所内未按要求设置排烟设施,场所二层西侧两个教室均缺少一个出口,烟台市莱山区砥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1〕第1329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隐患照片6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烟台市莱山区砥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农业银行莱山支行(地址:莱山区迎春大街137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期限届满视为送达。烟台市莱山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2月19日